分析
孤儿寡妇是人生的不幸,人走到这一步,是应当人人怜悯的。居官的人遇到这种情况,应该多方面保护他们。
事例一
上海有一位老人,妻子去世后,又找一个乡下年青女子,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生下一个男孩后,老人去世。老人原来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儿。早已经成家单过。老人去世前,将浮财给了这个女子,一个房产交给女儿管理,求他将来交给弟弟。女子带着孩子返回家乡后,不久就另成立家庭。在后夫的串通下,以家庭生活困难,自己是男孩的监护人为由,到上海要房产。说要把这个资金盘活,用此钱来扶养儿子长大成人。上海一栋楼上百万元,男孩的姐姐担心房子卖掉后,钱被用光,而弟弟长大又没有房子居住,就不允许女人卖房。为此,男孩的母亲起诉到法院,要求卖房。姐姐说,做为继承人,我也有继承权,如果法律判卖房,她就要求继承一半房产。现在我之所以没有要求继承,就是要给弟弟留一个房子,将来好成家立业。法庭通过调查,考虑到男孩的母亲一家确实生活贫困,如果卖房,他一家坐吃山空,将来男孩的利益无法保证。于是判决此房由社区管理,由区出面将其出租,按月给付男孩生活费,到其成人后,房子交给男孩,这样,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证,几方均无异议。